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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油市龙凤镇金强农资加盟店与被告陈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龙凤镇金强农资加盟店,陈先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956号之一原告:江油市龙凤镇金强农资加盟店。经营者:周勇全,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友,男,1961年8月18日,汉族。原告江油市龙凤镇金强农资加盟店与被告陈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油市龙凤镇金强农资加盟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先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龙凤镇金强农资加盟店撤回对被告陈先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0元,保全费280元,共计484.50元,由原告江油市龙凤镇金强农资加盟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