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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圈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布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圈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布洛广告有限公司,郭建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3014号原告: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于今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锤,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圈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建川。被告:广州布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学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川,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燕达观公司)与被告广州圈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圈丰公司)、广州布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洛公司)、郭建川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燕达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被告布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圈丰公司、郭建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燕达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圈丰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33080元;2.判令三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885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我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金地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睿金公司)签订《活动执行合同》,金地睿金公司委托我公司为六一活动哆拉A梦项目提供活动策划及活动执行服务。该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乙方(即我公司)负责多啦A梦模型运输及安装,总计15个,1.2米高,玻璃钢材质制作,在甲方(即金地睿金公司)指定时间内在项目现场布置完完毕,乙方保证此多啦A梦正版授权,如有产生因版权展览而出的问题,乙方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我公司为顺利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便与被告圈丰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向圈丰公司租赁哆啦A梦模型30个,分别用于两个展览地点,其中15个用于金地睿金公司的展览项目。为保证被告圈丰公司提供的哆啦A梦模型为正版授权,我公司在与圈丰公司联系人谭碧琳联系沟通后,圈丰公司联系人谭碧琳向我公司提供了一份由被告布洛公司出具的《展览版权受让书》,其内容为:授权方(即布洛公司)将授权“哆啦A梦”展览展示租赁版权给被授权方(即我公司),并保证“哆啦A梦”为正版展览租赁权。至此,我公司相信被告租赁给我公司的“哆啦A梦”模型为正版授权产品,并按合同约定向圈丰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2015年12月24日,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金地睿金公司侵犯了其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的“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要求金地睿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0元等。金地睿金公司遂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此时才发现原来被告并无“哆啦A梦”模型的合法授权。后来,金地睿金公司在法院调解下,与艾影公司达成和解,赔偿艾影公司120000元,艾影公司撤诉。而我公司也不得不与金地睿金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向金地睿金公司支付和解款88500元。我公司的损失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因此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布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我公司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租赁合同的签订方是原告与被告圈丰公司,我公司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我公司与原告及被告圈丰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因此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基础是财产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律师费等损失,我公司不存在违约的基础及事实,原告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因此无需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乃至违约赔偿责任。我公司从未向原告出具展览版权受让书,因该版权受让书造成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被告圈丰公司、郭建川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案外人金地睿金公司与金燕达观公司签订《活动执行合同》,主要约定:金地睿金公司委托金燕达观公司为其公司的六一活动哆啦A梦项目提供活动策划及活动执行服务,项目总费用为62000元。金燕达观公司保证此哆啦A梦为正版授权,如有产生因版权展览而出的问题,金燕达观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后金燕达观公司与圈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金燕达观公司向圈丰公司租赁哆啦A梦系列30个,玻璃钢材质,高1.2米,及人偶服装(大熊、静香)2套,合同总价为33080元。另,该合同第8条约定:圈丰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活动演出出现混乱或未达到金燕达观公司要求的,金燕达观公司除不支付相关费用外,圈丰公司应向金燕达观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金燕达观公司损失的,圈丰公司应当赔偿金燕达观公司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金燕达观公司由此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以及金燕达观公司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2015年6月18日、19日,圈丰公司向金燕达观公司开具四份发票,票面金额共为33080元。2015年6月24日,金燕达观公司向圈丰公司支付33080元。庭审中,金燕达观公司称在签订案涉《租赁合同》过程中其公司一直强调圈丰公司有义务提供经过授权的案涉产品,圈丰公司清楚该情况并向其公司发送了布洛公司的授权材料。为此,金燕达观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经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金燕达观公司工作人员问:版权书发过来吧……发多拉爱梦的版权证明文件过来啊。后圈丰公司工作人员将落款为布洛公司的《展览版权受让书》扫描件电子版发送给金燕达观公司工作人员,该受让书主要载明:双方自签订合同日起,布洛公司将授权“哆啦A梦”展览展示租赁版权给金燕达观公司,并保证“哆啦A梦”为正版展览租赁权,具体事项示合同明细。后金燕达观公司工作人员问:你这个不是上海授权的吗,怎么变成广州的公司咧?圈丰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电话我。经质证,布洛公司不确认该微信聊天记录和《展览版权受让书》,并称其公司未曾出具该受让书。另查明:2015年12月24日,案外人艾影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案外人金地睿金公司侵犯了其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的“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要求金地睿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0元等。2016年5月11日,金地睿金公司与艾影公司达成和解,金地睿金公司赔偿艾影公司120000元,艾影公司遂撤诉。同日,金燕达观公司与金地睿金公司就与艾影公司一案的责任分配达成和解协议,金燕达观公司向金地睿金公司支付88500元。2016年3月4日,金燕达观公司与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代理其公司与圈丰公司、谭碧琳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程序。为此,金燕达观公司支付了6000元律师费。经查明,圈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为郭建川。上述事实,有《活动执行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展览版权受让书、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收据、工商登记信息、《委托合同》及发票、金燕达观公司的陈述及布洛公司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就金燕达观公司主张退还合同款33080元的问题。案涉《租赁合同》第8条并未明确约定合同款可以退还的问题,案涉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故金燕达观公司要求圈丰公司退还合同款33080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金燕达观公司主张违约赔偿88500元的问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金燕达观公司在与圈丰公司签订案涉《租赁合同》过程中,多次要求圈丰公司出具案涉产品的授权材料,虽然布洛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金燕达观公司已当庭演示该微信聊天记录,且圈丰公司、郭建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对金燕达观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抗辩和对相应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金燕达观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圈丰公司有义务向金燕达观公司提供经过授权的产品。根据本案全部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圈丰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未取得展览授权,金燕达观公司为此产生了88500元损失。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第8条约定,圈丰公司理应向金燕达观公司赔偿88500元。就金燕达观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问题。金燕达观公司提供的《委托合同》未能证明其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与本案的关联性,对于金燕达观公司要求圈丰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郭建川的责任问题。圈丰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川是圈丰公司的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圈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金燕达观公司要求郭建川对圈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布洛公司的责任问题。布洛公司非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人,金燕达观公司要求布洛公司承担责任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圈丰公司、郭建川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圈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88500元;二、被告郭建川对被告广州圈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50元,由原告广州金燕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70元,被告广州圈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郭建川负担1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焦 红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林洁玲书 记 员 王施琪杨子倩判决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