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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叶兰与东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兰,东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3民初2号原告:叶兰,男,藏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红原县畜牧水务局职工,现住四川省红原县。被告:东德,男,藏族,1967年2月1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牧民,现住红原县。原告叶兰诉被告东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叶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兰以该案还涉及他人权利需另行起诉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00元,由原告叶兰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