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旭申请执行芦福贵、兰书爱、芦璐、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芦福贵,兰书爱,芦璐,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刘旭,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芦福贵,女,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兰书爱,女,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芦璐,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西、经北三路南。法定代表人:芦福贵。被执行人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4号院5号楼2单元21号。法定代表人:芦璐。关于刘旭申请执行芦福贵、兰书爱、芦璐、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芦福贵、兰书爱、芦璐、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6日权利人刘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芦福贵、兰书爱、芦璐、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6167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芦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56号2号楼3单元7层152号(建筑面积175.85㎡)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