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叙波与孙海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叙波,孙海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944号原告于叙波,城镇居民。被告孙海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叙波与被告孙海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叙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丛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