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朱成江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85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朱成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闽0303执85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成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