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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莉与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1980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萍。申请执行人杨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261号裁决书,杨莉与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11824.5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将案件款11824.57元交来本院,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莉。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26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