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德启与陈玉生、陈华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启,陈玉生,陈华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856号原告黄德启,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生,住太康县。被告陈玉生,男,汉族,1948年1月4日生,住太康县。被告陈华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住太康县,系陈玉生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启诉被告陈玉生、陈华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启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德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德启负担。审判员 郭良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