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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小虎与郑柳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虎,郑柳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4548号原告:郑小虎,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燕,女,1970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郑柳仙,女,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郑小虎与被告郑柳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柳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小虎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分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增加利息诉讼请求:按本金10万元月息2分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利息3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2日至本息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日,被告郑柳仙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郑柳仙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2分,三年还清。被告郑柳仙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郑柳仙向原告郑小虎借款,被告郑柳仙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原告郑小虎要求被告郑柳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本金10万元月息2分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利息3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2日至本息还清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柳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郑小虎借款100,000元,利息36,000元,合计13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2日至本息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4040元,由被告郑柳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红建人民陪审员  刘益飞人民陪审员  吕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