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杜长忠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杜长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75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30号。负责人:张业军,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刘畅,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长忠,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杜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迎颖人民陪审员 谷金芳人民陪审员 祝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