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侯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侯立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838号原告:杨晓明,男,1949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侯立娟,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永清路一中南门口往西十字路口西南角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明诉被告侯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45000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45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