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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刑初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19时许,被���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棕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到依兰县依兰镇二百附近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出其酒后驾车。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55mg/100ml,系醉驾驾驶。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等;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守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梓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