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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金乃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金乃宝,周琴,李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金寨县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6704982495F。法定代表人:许涛,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金乃宝,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周琴,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学兴,男,1960年2月10日生,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皖1524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学兴工资1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理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