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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坤与陈兴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陈兴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72号原告:吴坤,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陈兴朝,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吴坤诉被告陈兴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坤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由原告吴坤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