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与张世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张世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224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6363363Q。负责人孙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洪禄,职务该行梁头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世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静海梁头支行)与被告张世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静海梁头支行委托代理人付洪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世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静海梁头支行诉称,被告张世战于2010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笔,金额为5000元,到期日为2011年4月15日,用途:借新还旧。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6.195‰,还息方式:按季结息,信用贷款。按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如不经批准展期或不申请办理展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原告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的百分之壹佰伍拾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张世战发放贷款5000元,截止目前该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1002.16元至今未能归还。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1002.16元(截止2017年3月2日),本息合计4502.16元,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世战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世战签订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00。贷款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张世战,合同约定:被告张世战向农商行静海梁头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元;贷款月利率为6.195‰;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15日;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从逾期之日起,由原告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的百分之壹佰伍拾计收利息。被告张世战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静海梁头支行依约向被告张世战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8月9日偿还部分本金5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部分本金500元,2013年11月29日偿还部分本金500元,未清偿贷款本金余额3500元。截至2017年3月2日,被告张世战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002.16元,原告不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世战未予清偿,原告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利息计算账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世战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而被告张世战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当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世战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截至2017年3月2日的利息1002.16元及从2017年3月3日起的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世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世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截至2017年3月2日的利息人民币1002.1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502.16元,以及自2017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世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于 茹书 记 员 回广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