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霞与丁海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丁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丁海洲,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王霞与丁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丁海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王霞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向王霞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75元及执行费350元。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丁海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毕所有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