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6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小兵与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电器市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电器市场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6922号原告:陈小兵,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轶,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懿,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电器市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38号B栋正一层、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58543K。法定代表人:张佐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豪,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绍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小兵与被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电器市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陈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287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8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在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38号的相关工作场所从事电工维修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作牌,原告每月工资为5000多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一直不为原告办理社保、未给予原告年休假待遇及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电器市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电器市场系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而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将该案交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1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民破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陈小兵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电器市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 楠书 记 员 戴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