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1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红东与何开君、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东,何开君,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24民初426号原告:蒋红东,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址喀什市。被告:何开君,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址喀什市。被告: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泽普县泽普镇南大街水景花园11号。法定代表人:何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新宇,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霖宣,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蒋红东与被告何开君、新疆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红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红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