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土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土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33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土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土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房产、银行、车辆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