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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慧娜与赵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娜,赵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徐慧娜,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智东,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徐慧娜与被执行人赵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赵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徐慧娜支付借款本金962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因赵智东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徐慧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757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智东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悦丰新村22幢604室房产。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另查明,现被执行人赵智东下落不明。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智东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智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7572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慧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智东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慧娜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赵智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徐慧娜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慧娜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慧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兴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