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刘艳玲、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刘艳玲,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玲,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审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寒西路56号皇家公馆11407室。法定代表人:胡小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4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没有合同签订的事实、又没有约定管辖的事实。被上诉人与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涉及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管辖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将本案管辖权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及的工程施工地点为呼和浩特市东达安苑住宅小区,其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故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称与一审第一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管辖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但并未向二审法院提供证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马学英审判员赵春兰审判员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王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