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八方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八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东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政府,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八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东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开发广场*号楼*座2108。法定代表人宋向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八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与中兴南路交叉口威斯顿广场1106。法定代表人王西志,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南东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木栾大道与兴业路向东3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夏再广,总经理。原审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上诉人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八方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东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郑州市××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河南东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政府的住所地均在武陟县,因此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董艳伟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琨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