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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永彬与于秀丽、吕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彬,于秀丽,吕新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205号原告:张永彬,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于秀丽,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被告:吕新田,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原告张永彬与被告于秀丽、吕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属于本院管辖权范围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张永彬。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会军人民陪审员  董晓珊人民陪审员  李冰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