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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朝晖与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晖,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王朝晖,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商业广场内。法定代表人:谢铁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朝晖与被执行人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70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岳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