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曾福明与罗永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明,罗永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221号原告:曾福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罗永著,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谆谆,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福明与被告罗永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福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福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福明撤回对被告罗永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福明负担。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