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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慰彬与骆鸿波、林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慰彬,骆鸿波,林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525号原告:曾慰彬,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鸿波,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凤琴,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曾慰彬与被告骆鸿波、林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凤琴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慰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慰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