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慰彬与骆鸿波、林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慰彬,骆鸿波,林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525号原告:曾慰彬,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鸿波,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凤琴,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曾慰彬与被告骆鸿波、林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凤琴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慰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慰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