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学亮与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亮,李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553号原告:赵学亮。被告:李宣。原告赵学亮诉被告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立案。原告赵学亮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学亮撤诉。审判员 程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