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学亮与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亮,李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553号原告:赵学亮。被告:李宣。原告赵学亮诉被告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立案。原告赵学亮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学亮撤诉。审判员  程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