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冉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893号原告:冉某,女,198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