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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冉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893号原告:冉某,女,198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