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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亦龙与皇甫良军、陆园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亦龙,皇甫良军,陆园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426号原告:马亦龙,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皇甫良军,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陆园园,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马亦龙诉被告皇甫良军、陆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马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甫良军、陆园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亦龙向本院���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皇甫良军、陆园园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6年12月28日。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5日,被告皇甫良军向朱唯一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朱唯一催讨,被告皇甫良军未返还借款,原告代被告皇甫良军向朱唯一返还了上述借款后向被告皇甫良军追偿,被告皇甫良军未予返还。被告皇甫良军在与被告陆园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唯一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原告马亦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皇甫良军向朱唯一借款30000元,由原告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2、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已代被告皇甫良军将借款返还给朱唯一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皇甫良军在与被告陆园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唯一借款。本院对原告马亦龙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9月5日,被告皇甫良军向朱唯一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皇甫良军无力返还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朱唯一清偿了该笔30000元借款。原告代偿后向被告皇甫良军追偿,被告皇甫良军未予返还。另查明,被告皇甫良军与被告陆园园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月20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皇甫良军代偿债务事实清楚,原告为被告皇甫良军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皇甫良军追偿。原告代偿后产生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皇甫良军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皇甫良军在与被告陆园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唯一借款,且被告陆园园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由朱唯一与被告皇甫良军明确约定为皇甫良军的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陆园园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皇甫良军、陆园园返还原告马亦龙代偿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皇甫良军、陆园园负担。原告马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皇甫良军、陆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静代理审判员  方 晨人民陪审员  孙松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佳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