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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629号被执行人:姜建伟,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波市江北区。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在执行姜建伟犯盗窃罪一案,被执行人共需支付60800元,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