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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吕秋萍与朱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秋萍,朱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751号原告:吕秋萍,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朱晨光,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萍与被告朱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