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吕秋萍与朱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秋萍,朱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751号原告:吕秋萍,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朱晨光,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萍与被告朱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