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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滕风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风棋,滕风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刑初436号自诉人:滕风棋,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人:滕风通,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自诉人滕风棋以被告人滕风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滕风棋控诉被告人滕风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滕风棋对被告人滕风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周鸣杰人民陪审员  詹方和人民陪审员  陈能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3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找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