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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革诉被告易光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革,易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47号之二原告罗文革,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地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李方红,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易光辉,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地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张纯义,男,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舅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了(2017)湘0211民初347号之一裁定,对被告易光辉所有的银行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文革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易光辉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光辉所有的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唐晋晖代理审判员  刘 昀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