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革诉被告易光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革,易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47号之二原告罗文革,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地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李方红,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易光辉,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地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张纯义,男,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舅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了(2017)湘0211民初347号之一裁定,对被告易光辉所有的银行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文革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易光辉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光辉所有的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唐晋晖代理审判员 刘 昀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