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刘厚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14号被执行人刘厚斌,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刘厚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刘厚斌没有自动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厚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