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文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豪,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83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文豪,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介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迎刑重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文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豪即日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文豪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若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