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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体军与王星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体军,王星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92号原告:姚体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拉萨市色拉路公安厅退休基地。被告:王星斌,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原告姚体军与被告王星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旦巴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姚体军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旦巴负担。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