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600号原告:沈培,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青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0层901-06至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577316-1。法定代表人:罗海平。沈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沈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培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