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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与邢根拴、邢海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邢根拴,邢海栓,邢毛拴,王平子,郝福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303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西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负责人:闫俊旺,主任。被告:邢根拴,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邢海栓,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邢毛拴,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平子,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郝福清,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与被告邢根拴、邢海栓、邢毛拴、王平子、郝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已经还清借款,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缓交),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温 姣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