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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8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韩美与陈干平、梁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美,陈干平,梁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8929号申请执行人:韩美,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干平,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梁润生,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韩美与陈干平、梁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111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陈干平、梁润生共同偿还韩美借款34500元并支付利息;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陈干平、梁润生共同偿还韩美借款3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016年11月11日,韩美以陈干平、梁润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000元,本案执行费104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干平名下粤A×××××小型汽车一辆,于2016年11月15日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润生在农业银行西湾东支行的账号,并扣划了存款33882.80元。2017年5月8日,被执行人陈干平向本院作出履行义务的计划,承诺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余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8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旭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