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鲍军伟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军伟,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701号原告鲍军伟,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方瑞,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关群,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术军、王素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军伟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相邻关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军伟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第一小学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鲍军伟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潘 瑞审 判 员 周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