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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牛五生与高文斌、房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五生,高文斌,房凤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第199号原告牛五生,农民。被告高文斌,年龄不祥。被告房凤娥,年龄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五生诉被告高文斌、房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五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牛五生负担。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