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牛五生与高文斌、房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五生,高文斌,房凤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第199号原告牛五生,农民。被告高文斌,年龄不祥。被告房凤娥,年龄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五生诉被告高文斌、房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五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牛五生负担。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