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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尧民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甘秀兰与郭广儒、丁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秀兰,郭广儒,丁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尧民初字第3391号原告甘秀兰,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现住临汾市。被告郭广儒,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被告丁禧,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原告甘秀兰与被告郭广儒、丁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广儒、丁禧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广儒、丁禧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惠芳代理审判员徐翔人民陪审员李凯凯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闫洁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