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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谭世鹏与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鹏,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314号原告:谭世鹏,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镇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镇远县。被告: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五里牌大马场。法定代表人:秦柳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良,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谭世鹏诉被告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世鹏负担。审判员  邓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