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柳显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09号被执行人柳显峰,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柳显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柳显峰没有自动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显峰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