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波与张立志、杨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张立志,杨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529号原告:李波,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张立志,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杨会珍,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李波与被告张立志、杨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波承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鹇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