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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兰云与李家民、董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兰云,李家民,董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魏兰云,女性,汉族,1944年07月06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家民,男性,汉族,1968年06月03日出生,住不详。被执行人:董欣欣,女性,汉族,1972年06月12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魏兰云与李家民、董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家民、董欣欣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170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