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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天鹿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达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天鹿锅炉有限公司,四川达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鹿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明珠化工园区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席代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达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25号。法定代表人:邱辉祥。本院在执行广东天鹿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达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当庭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偿还申请人货款131110.9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383元、执行费1932元。本院通过多方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