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凡利与被申请人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利,陈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018号申请人:孟凡利,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郯城县重坊镇杨庄寺村,居民。被申请人:陈秀明,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杨庄寺村,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凡利与被申请人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秀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李怀杰所有的账号为916040820011XXX、9160408200XXX、916040800011XXX的存单三张以及土地使用证号为郯集用(2015)第030XXX号宅基地一位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秀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