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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廖承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承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廖承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廖承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廖承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294号原告:廖承英,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外滩广场13幢E10号门市。代表人:王雨,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廖承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