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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梁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梅,梁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2民初1025号原告:王永梅,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梁启贵,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王永梅与被告梁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启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到全部付清时止)。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29日,被告梁启贵在原告处借款330000元,并向原告出据借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予偿还。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3、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的短信。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29日,被告梁启贵在原告王永梅处借款33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王永梅人民币(330000元)大写叁拾叁万正,定于在9月15日前付清。借款人:梁启贵20**年7月2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自2015年3月19日起先后数次向被告手机135***、188***发出催款短信,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10:30时以短信回复:“十月左右”。事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仍发短信催促无果,遂诉讼来院。同时查明,原告王永梅诉讼来院后,本院电话通知被告梁启贵到庭应诉,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拒不到庭领取诉讼文书。本院向被告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6组25号以及广元市利州区锦谷里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审理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因被告拒收于2017年4月20日被退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梁启贵拒绝签收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邮件被退回,本案送达程序合法。被告梁启贵向原告王永梅借款330000元,虽被告否认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催款短信为证。被告于借条中约定9月15日偿还,虽未明确是2013年,但根据其出具借条的时间为2013年,故本院认定其还款时间应为同年9月15日即2013年9月15日偿还。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有催款短信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被告应从逾期日起即2013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利息。原告主张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启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永梅借款330000元及资金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皓月 更多数据: